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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3/11 浏览: 次

一、设定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六条。

二、项目内容
采矿权转让

三、申请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3份);
2、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采矿权转让调查意见书;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1份);
4、转让人具备转让采矿权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受让人资质条件(资金、技术、设备)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占用储量核查报告及认定意见(原件1份);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原件1份);
8、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国有、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原件1份);
9、原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原件1份);
10、转让人的有关证照材料(原件1份);
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八条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四十六条。

四、受理条件
1、投入生产满一年;
2、无违法开采行为、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已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4、采矿权属无争议;
5、受让人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六条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

五、申请受理机关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六、决定机关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七、收费标准
无费用

八、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十条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有效期: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

十、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1、上述要件适用于出售采矿权或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只需将合作或合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转让的探矿权的有效期不足以完成转让申请审批或不足以开展相应勘查工作的&dh;转让申请人可同时或提前办理延续登记。
3、采矿权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的,补办出让手续后方可转让。
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十三条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十九条、四十四条。

十一、办理程序
  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示范文书
  示范文书(见附件)


附件:工作流程图及示范文书

十三、联系电话

5655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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