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 项目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 申请材料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审批表》或《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审批表》填写要求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各1份)、《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复印各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复印各1份)、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复印各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页(原件/复印各1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各1份);
4、《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1份)、《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1份);
5、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证明(原件/复印各1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1份);
6、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拆迁许可证》(原件/复印各1份)、拆迁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的证明和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原件1份)。
7、涉及联建开发的联建双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交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原件1份)、《分房协议》(原件1份)。
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1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复印各1份);
9、规划总平面图(原件/复印各1份),非住宅部分还应提交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原件/复印各1份)。
10、属小区项目的,提交经测绘部门测绘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
11、申请的项目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提交:
(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批文》(原件/复印各1份);
(2)物价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知》(原件1份)。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应提交:
1、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属预售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更名通知书(原件/复印各1份)和已变更名称的土地权属证书(原件);
3、属项目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同意其名称变更的更名批文(原件/复印各1份);
4、属预售面积变更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以及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变更说明》(原件);
5、楼层、户型、用途、结构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以及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变更说明》(原件);
6、属预售期限变更的,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竣工期限变更的证明(原件);
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理公司变更的,提交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原件)以及与新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四、 受理条件
1、 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2、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提供预算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拟预售的房屋属多层 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应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五、 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六、 决定机关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九、 证书及 可证》(正、副本)
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一、事项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二、受理机构:奉节房地产管理所
三、设立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四、申请条件:
1、要件齐全
2、内容真实
五、申报材料: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1份
3、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申请 复印件1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3份(按揭4份)
6、不动产购房发票 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