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住公积金委发〔2015〕6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基本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支付房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时间及额度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房租支出。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由职工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部门核实本人及配偶无房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取:
职工未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主城区每人最高提取金额为900元/月、夫妻双方为1800元/月;主城区以外区县每人最高提取金额为600元/月、夫妻双方为1200元/月。
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根据商品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由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
职工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三、惩处骗提套取行为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制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缴存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有权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内提取公积金及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制订实施细则,简化提取要件,方便缴存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