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我市相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6年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523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所称“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