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国土监字[2017]30号
被处罚人:奉节县康乐镇河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河水村五组,村主任:袁保军。
案由:非法占地
经查证,奉节县康乐镇河水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6年9月动工在康乐镇河水村四组(小地名:团包)占用集体土地1183.17平方米修建广场,现已建一块硬化场坪。所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被处罚人奉节县康乐镇河水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1183.17平方米修建广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奉节县康乐镇河水村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如被处罚人奉节县康乐镇河水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诉讼或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