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
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十四等:
重庆:壁山县 长寿区 大足县 垫江县 丰都县 奉节县
开县 梁平县 綦江县 荣昌县 铜梁县 潼南县
巫山县 武隆县 云阳县 忠县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等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六等 |
七等 |
八等 |
九等 |
十等 |
十一等 |
十二等 |
十三等 |
十四等 |
十五等 |
标准 |
70 |
60 |
50 |
40 |
32 |
28 |
24 |
21 |
17 |
14 |
12 |
10 |
8 |
7 |
5 |
注:
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70%。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5、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各等别城市及说明附后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