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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5/29 浏览: 次

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已经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肃纪律,加强土地评估审计

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建立并定期更新从事土地出让地价评估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名录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拟出让宗地的市场参考价格。协议出让、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等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供应宗地的土地成本进行审计(评估)。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原取得方式、剩余年限、现状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参考价格。土地储备机构等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增土地成本。国土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并对审计(评估)的土地成本进行集体研究会审确认。

二、明确要求,规范土地评估行为

新的基准地价发布前,土地评估机构在出让地价评估和补缴地价款评估时,应在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优先选用成本逼近法,审慎选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时,应严格执行基准地价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细则》确定的规则和修正系数。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的基准地价基准日调整为2014年1月1日。将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第4.1条成熟度修正的内容调整为“成熟度是指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当宗地外实际开发程度不是三通(通水、通电、通路)、宗地内实际开发程度不是平整场地时,应进行成熟度修正”。将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第6.1条成熟度修正的内容调整为“成熟度是指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当宗地外实际开发程度不是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实际开发程度不是平整场地时,应进行成熟度修正”。上述两个文件的成熟度修正系数表不变。

三、严格监管,做好报告审查备案

土地评估或审计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要求,客观、独立、公正地完成地价评估或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工作,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或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地价评估及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活动。土地估价报告应登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自2014年6月1日起,国土部门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填写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号。

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评估机构信用、质量、业绩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土地评估机构要加强自律,做好保密工作,提高服务效率。相关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在土地估价过程中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的,今后一律不得从事我市国土部门委托的土地估价工作,并由行业协会按行业规定处理;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集体决策,科学确定出让价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中涉及的地价标准按以下要求执行:主城区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综合楼面地价、土地级别、土地增值收益率和土地出让纯收益比率按市国土部门公布的文件规定执行;主城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综合楼面地价按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公布的年度综合楼面地价文件执行,土地级别按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公布的最新土地级别文件执行,土地增值收益率和土地出让纯收益比率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测算并公布执行。

市土地交易机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土地供应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定土地供应起始价。划拨土地价款应根据土地平均的取得和开发成本核定,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若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前期已垫支了土地征收、拆迁费用的,划拨土地价款应由区县(自治县)征地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垫支的土地征收、拆迁费用缴入财政专户。

五、规范管理,加强出让合同监管

市土地交易机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中不再使用“计价建筑面积”,应以规划部门明确的要求约定容积率或建筑面积;规划部门未明确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的,按《细则》的规定约定建筑面积并写明不同用途的面积比例。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征补土地出让收益”等表述全部统一规范为“补缴地价款”。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加强与规划部门的联动,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土地出让后增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补缴地价款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工作,确保应补缴地价款及时征缴到位。

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工业用地和参照工业用地供应的项目用地的供后监管,在土地出让竞买须知和出让合同中载明工业项目投入产出强度、经营使用范围等产业用地发展要求和有关监管事项,明确约定受让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产业经营业态等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相关用地退出机制。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此类房地产在方案设计、建设、转让、抵押、租赁等环节的监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六、明确时限,主动做好宣传服务

本通知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2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及时将本通知在各单位政务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主动做好《细则》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及《细则》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对《细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利用处联系。

附件: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5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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