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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家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5/16 浏览: 次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环总站,市地调院,市国土房屋档案馆,市地矿协会,各地勘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专家库管理试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185号)规定,结合实际,决定进一步优化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家的专业门类、入库标准和入库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专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界定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家的定位和管理职责

矿产资源分库是市局项目专家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库中的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家(以下称“市级地勘专家”)是支撑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和储量管理的重要技术咨询力量。市级地勘专家由市局总工办统管,市局勘查储量处负责管理,市局有关业务处室协管。市地调院受市局委托承担市级地勘专家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专家入库推荐、专家考评、诚信考核、规范使用等工作。

二、合理确定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家的专业分类

参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并结合重庆实际,市级地勘专家分为4个专业大类、17个专业小类:

(一)综合地质类:区域地质、煤田地质、金属非金属地质、放射性矿产地质、盐矿地质、水工环地质。

(二)专业地质类:物探、化探、遥感地质、地质钻(坑)探、地质实验测试。

(三)储量评审类:储量评估师。

(四)其他类:工程测量、采矿(煤炭、金属非金属、盐矿)、地质勘查资质审查、地质资料管理、地勘经济。

三、规范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家入库原则

市级地勘专家分为评审专家和资深专家两个序列。专家申请入库时应提交经本人亲笔签字的、自愿遵守本通知规定的承诺书。

(一)评审专家除满足渝国土房管发〔2011〕185号文件规定的专家标准外,原则上应当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胜任评审工作,熟悉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应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保守秘密、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专业能力。

地质勘查资质审查、地质资料管理的评审专家不受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年限的限制,但申报人员必须熟悉相关软件、报件要求、审查规程标准,参加过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培训或地质勘查资质审查、从事地质资料管理的人员优先。

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原则上每人不得从事超过3个专业小类(储量评估师不作为专业小类控制)。评审专家优先从国有地勘单位、技术支撑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单位推荐选拔,原则上应是各单位在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骨干,国有地勘单位在职的队级行政领导(总工程师除外)原则上不得进入专家库。

(二)资深专家应当是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声望、技术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年龄超过70周岁的老同志。入库的资深专家应当自行评估身体健康状况,书面承诺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四、优化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公告。市局根据专家任期和工作需要,统一对外发布专家征集通知。

(二)单位推荐。市地勘局负责所属地勘单位专家人选的初步遴选推荐工作。市地调院、重庆地研院、重庆一三六地质队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专家人选的初步遴选推荐工作。放射性矿产地质、盐矿地质、储量评审类、工程测量、采矿、地质资料管理等门类专家人选初步遴选推荐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

(三)集中会审。市局总工办、勘查储量处、开发处、财务处等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专家人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确定专家推荐名单。

(四)社会公示。审查通过的专家推荐人选基本情况在市局公众信息网公示7天。

(五)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人选名单,经局领导批准,统一进入专家库,并通过市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健全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家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专家总量控制制度。各专业大类的评审专家,根据重庆市地质工作需要实行总量控制,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比例合理控制。综合地质类、专业地质类、其他类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00人、50人、50人。加强市级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充实储量评估师队伍,储量评审类专家原则上不超过20人。资深专家原则上不超过20人。市局对入库专家资格每3年复审1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资格复审以专家诚信档案记录和年度考评结果为主,采用书面复审方式。

(二)建立健全专家规范使用制度。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人数和专家组成应当符合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专家,应当从市局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立项论证、野外验收、专题咨询、成果报告(含勘查报告、储量报告、压覆报告、闭坑报告、生产勘探报告)、地勘资质等审查专家,应当按规定从评审专家中选取;项目审查专家选取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专家库内的评审专家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邀请资深专家,或者从相关行业特邀符合要求的专家。

(三)建立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制度。市级地勘专家要树立诚信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专家职责,对评审意见终身负责。未经批准,专家不得擅自以市级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地质矿产勘查评审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市地调院负责建立专家个人诚信档案,记录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活动、学习培训、廉洁自律、工作纪律、年度考核、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专家诚信考核实行年度记分制,年度基本分100分。无故不按规定参加评审的、不参加学习培训的,或者发生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每违反一次视情况扣5-10分。专家诚信考核年度得分80分(不含)以下的,年度考评时按不合格确定等次。有关单位使用市级地勘专家的诚信考核信息,由市地调院负责采集、审核、记入专家个人诚信档案。专家诚信考核记分及年度考评等次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四)建立健全专家年度业绩考评制度。市级地勘专家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向市地调院提交上一年度履职总结。市地调院会同有关单位,参考专家提交的履职总结,结合专家个人诚信档案记录,重点考核专家上一年度工作态度、履职质量、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等情况,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专家进行考核评定,优秀比例不超过15%。市地调院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专家考核评定结果报市局,市局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专家不正确履职、履职不到位或错误履职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相关专家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直接按不合格确定。

(五)建立健全专家动态调整制度。专家履职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取消其市级地勘专家资格。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的、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市级地勘专家资格。从被取消专家资格之日起3年内,市局不再接受其市级地勘专家资格申请。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地质矿产勘查评审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或市地调院调查核实,报市局批准,可退出专家库。每年3月,根据专家年度考评或资格复审减员情况,由市地调院拟定专家增补方案,报市局批准后,按照专家推荐申报入库程序,对出现缺额的门类专家进行更新补充。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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