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 Adobe Flash player

首页 政务公开 领导之窗 | 机构设置 | 工作动态
执法监察 | 政策法规 | 政府文件
办事服务

通知公告 | 土地管理 | 矿产资源 | 在线查询
公 积 金 | 房屋管理 | 地质环境 | 办事指南

互动平台 在线调查 | 联系我们
网上信访 | 建言献策
政策法规
热门信息
最新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10/18 浏览: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保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质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制定了《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并开始印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省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尚未备案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土资源部补充备案。

本通知有效期为8年。

bt365手机备用网址 版权所有 渝公网安备 50023602000119
地址:奉节县人和街16号 电话:023-56551211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设置为1024x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