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相关科室、各片区国土所、各矿山企业: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文件规定,现对全县持证矿山矿区范围界桩(以下简称“界桩”) 和采矿权标识牌(以下简称“标识牌”)制作、安装、维护、检查等工作的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桩及标识牌的设置与管理
(一)界桩及标识牌是矿山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标识,全县所有合法采矿权人必须设立采矿权标识牌,露天矿山必须按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设立界桩,非法矿山不得设置采矿权标识牌和界桩。
(二)界桩和标识牌应按市局统一的设计标准制作和安装埋设,由矿山企业自行确定制作单位并承担相应费用,需统一制作的,由县国土房管局邀请2名以上矿山企业代表参加,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制作单位。
(三)界桩及标识牌由采矿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未经许可不得拆除和变动位置,因故损毁的应及时修复,保证界桩和标识牌完好及安装埋设点道路通畅。
(四)矿区范围调整、采矿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在20天内由片区国土所、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实测单位到现场重新调整界桩位置、更新标识牌内容;新办证的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30天内安成界桩和标识牌的制作安装。
二、界桩、标识牌制作与安装
(一)界桩制作要求
界桩选用钢筋混凝土材质,规格为150cm×12cm×12cm的方桩,桩身地面以上部分应采用反光漆制成红白相间水平条纹并标注矿区简称,条纹宽度为10cm,桩顶应标注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相对应的拐点编号及总拐点数(见附件1)。
(二)标识牌制作要求
采矿权标识牌的制作按照渝国土房管发〔2010〕46、〔2012〕95号规定,规格为120*100cm,应标明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地址、企业经济类型、矿种、矿区范围示意图(含主要井口及拐点坐标)、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标高、有效期限、举报电话、监制单位、制牌时间等内容(见附件2)。
(三)界桩安装要求
所有合法露天开采矿山均应按照采矿许可证副本注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埋设界桩。界桩埋设前应由具有负责本矿山储量动态实测资质的技术单位,现场实测确定具体埋设点,并由片区国土所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现场按指定点埋设。桩号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编号一致,界桩露出地面高度为1米。对矿区范围拐点所处位置特殊(如位于水体、房屋、陡崖、公路等),无法设置或不能设置的,可以不设置或采取其他变通方法设置并注明桩点坐标。界桩埋设完成后应按桩点顺序用醒目绳条依次连接对矿区范围进行圈定。
(四)标识牌安装
标识牌应安装在进入采矿现场的主要入口(地下开采矿山的
主井口旁),选择位置应醒目、安全可靠,标识牌正面应正对来人的方向。标识牌下沿离地1.5米左右。
三、部门监管
(一)采矿权标识牌和界桩设置工作由各片区国土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地矿科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
(二)各片区国土所负责定期检查界桩及标识牌保护与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纠正并报告县国土房管局地矿科。
(三)采矿权注销(或灭失)后,地矿科和片区国土所应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拆除标识牌。
(四)采矿权人未按规定设立标识牌、界桩,或已设标识牌和界桩损毁灭失的,片区国土所应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一周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通过采矿权年检。
(五)相关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越界开采行为要及时向执法监察大队报告,执法监察大队应及时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布置
规范界桩和标识牌制作、安装是落实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任务,各采矿权人要认真组织,未设置的要按要求制作安装,已设置的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整改,标识牌内容及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
(二)时间要求
全县所有采矿权的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安装,并于2015年3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片区国土所应做好跟踪检查和指导,督促采矿权人按时完成任务。
(三)检查验收
县国土房管局将于2015年4月25日前对界桩和标识牌安装情况进行验收检查,检查情况将与各片区国土所年度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考核挂勾。
(四)常态化管理
本次集中整改后,对标识牌和界桩的维护、变更、巡查实行常态化管理,采矿权人及相关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确保我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良好。
详见附件:奉国土发﹝2015﹞2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