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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审批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7 浏览: 次

一、设定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3条、54条
二、项目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划拨
三、申报材料
(一)一般规定
1、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原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
4、用地的单位的用地申请 原件2份
5、立项批复文件     原件1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有效期内,含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原件1份
7、拟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若系在土地使用者原土
地使用权范围内调整使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权籍图1:500-1:1000)  原件3份
8、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拨用地的请示  原件1份
9、大中型项目还需提供建设用地预审并案意见书(含地质灾害危性评报告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原件1份
(二)特别规定
1、属集资建房用地的还应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复印件1份
(2)有权审批机关发出的集资建房批复文件  原件1份1
(3)申请单位(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原件1份
2、属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权审批机关发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批复文件  原件1份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复印件1份
3、属廉租住房用地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有权审批机关发出的廉租住房批复文件  原件1份
4、军队用地划拨的还提供以下资料:
军队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原件1份
5、特殊地块还应当提供国土部门针对特殊情形提出的基他要求。
依据:
1、《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2条、23条
四、受理条件
1、拟供应宗地若系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经依法实施征用,且拆迁安置已完毕;若系存量土地,地上建筑物应当拆迁安置完毕。
2、符合国家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
3、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产业政策。
4、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标准。
五、申请受理机关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六、决定机关
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七、收费标准
依据:以土地面积计价2元/㎡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划拨流程图

十、办理地点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5655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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