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被处罚人:匡永国
案由:非法占地建房
被处罚人匡永国未经许可于占用非耕地130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被处罚人匡永国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二、对被处罚人匡永国罚款3900元(大写:叁仟玖百元整)。
二、被处罚人:向继梦
案由:非法占地建房
被处罚人向继梦未经许可于占用集体土地(耕地)45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建房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规定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如下:
责令被处罚人向继梦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