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国土监字[2014]51号
被处罚人:奉节县渝夔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县政路1号。法人代表:朱琼。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证,被处罚人奉节县渝夔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7月开始动工,在奉节县长安乡新合村(小地名:高炉淌)占用非耕地2404平方米建汽车露营基地。其中,三层框架结构接待宾馆占地1061平方米,露营场坪占地1343平方米。
被处罚人奉节县渝夔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非耕地2404平方米建汽车露营基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奉节县渝夔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如被处罚人奉节县渝夔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