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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祥镇人民政府处罚决定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6/19 浏览: 次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国土监字〔2014〕40号

被处罚人:奉节县吐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奉节县吐祥镇天鹅寺。法定代表人:易容华。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证,被处罚人奉节吐祥镇人民政府未经许可于2011年9月动工,在吐祥镇新桥社区4组(小地名:吴家湾)占用农用地1617平方米扩建敬老院,其中房屋占地516平方米,建成三层框架结构房屋一栋。

被处罚人奉节县吐祥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占地扩建敬老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吐祥镇人民政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如被处罚人奉节县吐祥镇人民政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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