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国土监字[2014]43号
被处罚人:奉节县良种苗木繁育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341号。法人代表:罗刚。
案由:非法占地建森林防火专业队训练场
经查证,被处罚人奉节县良种苗木繁育中心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开始动工,在奉节县朱衣镇黄果社区二组(小地名:大瓦)占用非耕地5652平方米,修建森林防火专业队训练场,现建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训练场所及停车场。
被处罚人奉节县良种苗木繁育中心未经批准占用非耕地5652平方米建森林防火专业队训练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奉节县良种苗木繁育中心在非法占用的5652平方米非耕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如被处罚人奉节县良种苗木繁育中心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