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国土房管监字[2013]53号
被处罚人:奉节县仙鹤陵公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343号附16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证,2007年12月27日,奉节县人民政府以奉节府函﹝2007﹞153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仙鹤陵公墓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将奉节县朱衣镇真武村9.6公倾(96000平方米)良种繁育用地改变为殡葬用地实行划拔供应。被处罚人奉节县仙鹤陵公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动工,在奉节县朱衣镇真武村6组(小地名:六座坟)修建奉节县仙鹤陵公墓。经测量,奉节县仙鹤陵公墓现占地16393.05平方米,其中:在批准的96000平方米用地红线范围内占地7040.56平方米,在96000平方米用地红线外占地9352.49平方米。
被处罚人奉节县仙鹤陵公墓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在96000平方米用地红线外占用土地修建公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限被处罚人奉节县仙鹤陵公墓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被处罚人奉节县仙鹤陵公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80000元。
被处罚人奉节县仙鹤陵公墓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奉节县仙鹤陵公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