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国土房管监字[2013]30号
被处罚人:奉节县弘全石膏制造有限公司弘全石膏厂,住所地:奉节县朱衣镇大槽村5组。
采矿权人:奉节县弘全石膏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赵世金。
案由:越界采矿
经查证,被处罚人奉节县弘全石膏制造有限公司弘全石膏厂1号井进入巷道454米处越出矿界外,2号井进入巷道338米处越出矿界外,4号井进入巷道220米处越出矿界外。
被处罚人奉节县弘全石膏制造有限公司弘全石膏厂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违反了《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性质。依据《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责令被处罚人奉节县弘全石膏制造有限公司弘全石膏厂停止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拆除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封闭越界巷道;
二、对被处罚人奉节县弘全石膏制造有限公司弘全石膏厂罚款10000元。
被处罚人奉节县弘全石膏制造有限公司弘全石膏厂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奉节县弘全石膏制造有限公司弘全石膏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