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国土房管监字[2016]77号
被处罚人:
奉节县儒星采石场,企业法人:邱洪国,身份证号码:512226196511221299,地址:奉节县永乐镇陈家村5组。
案由:越界开采
经查证,奉节县儒星采石场于2015年3月开始在奉节县永乐镇陈家村5组存在4处越界开采行为,所采石料约3.1千吨,市场每吨单价为15元。 构成越界开采的事实。违反了《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性质。根据《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责令被处罚人奉节县儒星采石场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拆除越界区域内的设施、设备;
二、没收被处罚人奉节县儒星采石场的违法所得46500元;
三、对被处罚人奉节县儒星采石场并处罚款20000元。
如被处罚人奉节县儒星采石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