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国土监字[2017] 20号
被处罚人:奉节县夔冠水产养殖基地(普通合伙),地址: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亭子村21组,法定代表人:龚建军。
案由:非法占地
经查证,奉节县夔冠水产养殖基地(普通合伙)未经批准,于2015年10月动工在竹园镇亭子村三组(小地名:锅厂湾)占用集体土地445.85平方米(占耕地417.61 平方米)修建管理房。现已建一栋四层砖混结构的管理房,主体建设已完工。所占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被处罚人奉节县夔冠水产养殖基地(普通合伙)未经批准占地修建管理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限被处罚人奉节县夔冠水产养殖基地(普通合伙)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修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如被处罚人奉节县夔冠水产养殖基地(普通合伙)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逾期不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