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国土监字[2017]37号
被处罚人:奉节县草堂镇林政村民委员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林政村3组。村主任:易海军。
案由:非法占地
经查证,奉节县草堂镇林政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0年8月动工,在奉节县草堂镇林政村3组(小地名:王家湾)占用集体土地805.31平方米修建公共服务中心。现已建一栋砖混结构的办公楼,占地192.5平方米;一块硬化地坝,占地612.81平方米。所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被处罚人奉节县草堂镇林政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占地修建公共服务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被处罚人奉节县草堂镇林政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如被处罚人奉节县草堂镇林政村民委员会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逾期不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