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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权目录(2015年)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4/6 浏览: 次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权目录(2015年)

项目名称

实 施 依 据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科室

备注

1

采矿权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渝价〔1992〕251号),收取200元。

地质矿产资源科

2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不收费

地质矿产资源科

3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不收费

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部令第39号

按招、拍、挂成交价100%收取

房地产科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收费依据:渝价[2001]346号

房地产科

6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不收费

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

7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根据渝价(2001)1734号文件,收取20元/本

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

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预审初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2)《重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不收费

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

项目名称

实 施 依 据

处罚种类

办理科室

备注

9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监察大队

10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执法监察大队

11

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没收、拆除、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监察大队

12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没收、拆除、罚款。

执法监察大队

13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罚 款

执法监察大队

14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交还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罚 款

执法监察大队

15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罚 款

执法监察大队

16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罚 款

执法监察大队

17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罚 款

执法监察大队

18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款

罚 款

执法监察大队

项目名称

实 施 依 据

收费依据

和 标 准

办理科室

备注

19

土地登记费

《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土(籍)字〔1990〕93号

财务人事科

20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

(1)〔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2)渝价〔1997〕2257号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渝价〔1997〕2257号。

财务人事科

21

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1)〔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2)渝价〔1997〕346号

(3)渝价〔2001〕347号

(4)财综〔2004〕5号

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企业20元/证

财务人事科

22

耕地开垦费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20元;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3、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15元;4、委托市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全额缴市;5、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同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财务人事科

23

土地闲置费

(1)《土地管理法》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中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也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财务人事科

24

土地复垦费

(1)《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2)《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复垦办法》(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财务人事科

25

采矿登记费

渝价〔1992〕251号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财务人事科

26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渝价〔1992〕251号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或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财务人事科

27

矿产资源补偿费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市政府第59号令)。

财务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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