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办理科室 |
备注 |
1 |
采矿权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渝价〔1992〕251号),收取200元。 |
地质矿产资源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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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
不收费 |
地质矿产资源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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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不收费 |
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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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部令第39号 |
按招、拍、挂成交价100%收取 |
房地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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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收费依据:渝价[2001]346号 |
房地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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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不收费 |
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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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
根据渝价(2001)1734号文件,收取20元/本 |
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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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预审初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2)《重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
不收费 |
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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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处罚种类 |
办理科室 |
备注 |
9 |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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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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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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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没收、拆除、恢复原状、罚款。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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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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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没收、拆除、罚款。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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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罚 款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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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交还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罚 款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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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罚 款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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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罚 款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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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罚 款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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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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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款 |
罚 款 |
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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